論文摘要翻譯推薦儘管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昨天再次召開遴選委員會,歷時6個多小時討論,確認管中閔被選校長一事「毫無疑義」,仍有台大教師不買帳,包括台大物理系傳授林敏聰在內8名傳授,今發結合聲明指台大校長遴選投票無效,教育部應予退回翻譯
上月初台大選出財政金融系講座傳授管中閔擔負新校長後,風波接續。管遭指控有益益揭穿、論文援用等問題,在教育部要求下,昨台大遴委會開會討論,會後確認管中閔被選校長一事「毫無疑義」,昨晚將成果送給教育部翻譯教育部今回應斧正在做內部審核作業,現在已經在走行政法式,需要一點時候翻譯
不外,台大部份傳授對此成果,其實不買帳翻譯林敏聰(台大物理系)、陳其誠(台大數學系)、陳昭如(台大法律系)、陳翠蓮(台大歷史系)、黃青真(台大生技系)、楊信男(台大物理系)、顏厥安(台大功令系)、劉靜怡(台大國發所)等8人稍早發出結合聲明,指台大遴委會1月5日遴選投票,存在法式瑕疵而屬無效,應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處理。
該份聲明提出四點主張,包羅「遴委會遴選法式有重大正當性瑕疵,教育部應予退回;遴選委員會1月5日之遴選投票無效;遴委會無權亦無能認定資訊未揭露之效果,應交姑且校務會議會商;再次攪渾公開資訊與自華頓翻譯公司揭露義務,應公然台大贊成函與相幹公文」。(糊口中間/台北報道)
以下為結合聲明全文
台大校長遴選投票無效,教育部應予退回
結合聲明
2018/02/01
林敏聰(台大物理系)、陳其誠(台大數學系)
陳昭如(台大司法系)、陳翠蓮(台大歷史系)
黃青真(台大生技系)、楊信男(台大物理系)
顏厥安(台大司法系)、劉靜怡(台大國發所)
針對台大遴選委員會於1月31日召開會議確認管中閔教授被選台大校長一事,我們認為,此次會議再次證實遴選委員會的失職與不適任,表露管中閔傳授確切未主動揭露擔負台哥大獨董的事實,以及部門遴選委員知情管中閔傳授之獨董成分卻不公然此資訊的重大失職。遴委蔡明興於本此會議中迴避就相幹事項會商,更證實其之前未迴避的毛病。是以,我們主張,基於台大遴選程序的重大瑕疵,教育部應該退回台大遴選效果,要求其從頭打點;台大遴委會1月5日之遴選投票,也因存在法式瑕疵而屬無效,應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處置懲罰。
我們提出以下四點指摘與主張:
1、遴委會遴選法式有重大正當性瑕疵,教育部應予退回
2、遴選委員會1月5日之遴選投票無效
三、遴委無權亦無能認定資訊未揭露之結果,應交且則校務會議會商
4、再次混淆公開資訊與自華頓翻譯公司揭露義務,應公然台大贊成函與相幹公函
我們分敘如下:
一、遴委會遴選法式有重大正當性瑕疵,教育部應予退回
國立大黉舍長遴選與最後教育部的聘用,是依照司法進行的公權力行為。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到教育部與大學兩重委託的「功課單元」,其遴選後果其實不對外産生直接效力,然則其組織與法式的「合法性」,固然組成教育部最後核定與完成聘用之正當性的一環。
遴委會自稱依法完成遴選,不需重新管理遴選程序,是以決議遴選結果無誤。由遴委會於遴選法式中未能發現候選人違背自我揭露義務、部份遴委知情獨董資訊卻未揭穿、遴委蔡明興未主動揭穿並迴避等事證觀之,遴委會對於法式正當性之認定,顯有不當,其1月31日之抉擇亦未能自我改正。因此,基於台大遴選的法式明明存在有資訊不完全、判斷不公道、違背利益迴避之組織不正當等瑕疵,教育部應退回台大的遴選成績,要求其重新管理翻譯
二、遴選委員會1月5日之遴選投票無效
1月31日所舉辦之會議中迴避相幹討論,正足以證實其在之前的會議即應迴避卻未能迴避之毛病。遴選委員蔡明興先生就是台哥大的副董事長,不僅負有應自動揭露資訊之責,更應當迴避擔負遴委。基於此重大法式瑕疵,遴選委員會1月5日的校長遴選投票,應屬無效。我們也要稀奇強調,由於法式瑕疵所釀成的該次遴選投票無效,係指所有的投票均屬無效,而非特定票無效,亦與票數無關。
3、遴委會無權亦無能認定資訊未揭穿之結果,應交一時校務會議接洽
「董事」身分本來就是公認「好處衝突」相關的重大事由,也被要求為「重大訊息」之公然事項。教育部來函要求遴委會獨董資訊未揭穿一事對於遴選結果是不是有影響,遴委會投票抉擇「難認定有影響」,二者皆屬荒誕翻譯遴委會並無法令授權進行此認定,且遴委會認定的結果明顯違背「一般公認之價值判定」標準。遴委會事實上也無法確認該資訊是不是會組成影響。
管中閔傳授未能自動揭穿獨董成分以及遴委會失職的成效,不單致使很多遴選委員於整個遴選進程完全不知道此一資訊,校務會議行使校長遴選法式第一輪投票時,多半校務會議代表也不知道此資訊,也沒有進行審酌會商翻譯是以,遴委會與校務會議的判定,都是基於不完全的資訊翻譯欠缺管中閔教授擔負獨董的資訊,便是欠缺判定候選人適任性的重要資訊。華頓翻譯公司們認為,應由校務會議會商,並抉擇後續處置懲罰方式。
4、再次混合公然資訊與自我揭穿義務,應公然台大贊成函與相關公函
台灣大於2017年4月28日即函請台大贊成管中閔傳授擔任獨董,台大也於5月17日即回函同意管束授兼任獨董。遴委會雖認可台大於遴選功課開始前即贊成其兼任獨董,且管束授的基本資料未揭露獨董資訊,卻又指稱管束授於遴委會收件截止後才收到台大函覆贊成函副本,且獨董訊息為公然資訊。遴委會的看法,無疑繼續混淆了「公然資訊」與「自華頓翻譯公司揭穿義務」兩件分歧的事,乃至進一步以形式上的贊成函副本收件日期,公道化管束授未自我揭穿的事實翻譯
我們要再次強調,公然資訊不克不及免除當事人自我揭穿的義務,此義務亦不克不及轉嫁他人。管中閔傳授於10月2日收到台大函覆同意函副本一事,不能用以證實其在此之前不知擔負獨董一事翻譯事實上,管中閔傳授於台大贊成其擔負獨董後、收到台大贊成函副本前,即已開始履行獨董職務,並四次介入董事會會議。為釐清台大贊成程序之相關資訊,華頓翻譯公司們要求,台大應公然與台灣大之間的來回公函,包括2017年5月17日贊成擔負自力董事、9月22日贊成管束授兼任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待遇委員會委員、9 月29日所簽訂之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10月2日校人字第 1060057574A 號函復台灣大贊成兼職並副知管束授等公函,和台灣大台信秘字第1060001377號、台信秘字第10600024560號函等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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