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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利剖析,教育部在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置懲罰方式上,增添「學術倫理案件,觸及國際名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觸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劃定處置懲罰」,很清晰的,也是因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所做的補強辦法。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功效之配合介入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全文:

5、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系體例,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即進入處置程序;揭發人提供之成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揭發論。前項檢舉案件,揭發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違背內容且充裕舉證者,得依前項劃定管理。揭發案件經認定與本部營業無關者,應轉請相幹權責單位管理。但被揭發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為恰當的地方理。

6、學校應擬訂學術倫理相關劃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元、修習辦法、違背態樣、處理法式、處分條目及監管機制等劃定,並依學校章則擬訂法式管理後,通知佈告周知。前項所稱處罰條目,指黉舍依法定權責局限所定處罰事項;監管機制,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背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視治理辦法;修習門徑,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劃定翻譯

7、學術倫理案件,依以下方式處理:

(四)參加一定時候之學術倫理相幹課程,並獲得證實。經認定違背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揭發人及其所屬黉舍或機關(構)。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所屬黉舍或機關(構)提出申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檢舉人違背學術倫理行為的地方分情形副知本部。第三項所定處罰通知,應載明審議後果、處分種類、來由,及被揭發人不服時之救濟單位及刻日。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過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要挾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法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翻譯

《科學月刊》前總編輯、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特聘傳授蔡孟利看過這份5月31日新出爐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後認為,此法子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律例補強措施,並必定教育部在論文造假案後的自我檢討和改善的作為上,比科技部具體明快的多,「有看到教育部逼真的針對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做出律例上的補強。」

(二)撤消或廢止本部委員資曆、撤消或廢除相關獎項,並追回部份或掃數津貼費用、獎勵(費)翻譯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吻合國表裏標準者,雖未觸及或認定其違背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揭橥著作而獲益時,應承當響應責任翻譯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前項各階段處置懲罰刻日,需要時,得予耽誤。

教育部「學術倫理處理原則」出爐 論文掛名就要負責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翻譯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翻譯

(四)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經過議定議者,或觸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劃定處置。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置法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二)配頭、前配頭、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揭曉之著作,未恰當引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主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揭曉著作,或指點教授對其指點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視不周責任。

論文掛名劃定清楚界定

(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一)初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履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一)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一)書面警告。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進獻之部份,負悉數責任翻譯

11、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進程、審查人及評審定見等相幹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介入審議法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翻譯揭發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黉舍及本部應採取需要之保障辦法,避免檢舉人之成分暴光翻譯

12、本部應不按期公布違背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本部受理觸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部委員會經過議定議,得對外為適切申明,不受前點劃定之限制。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置懲罰過程中之相幹人員,與被揭發人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二)涉及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黉舍教師資曆核定門徑及其相關劃定辦理翻譯

(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翻譯

      相幹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景象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審議單元應依權柄命其迴避。相幹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劃定。

(三)剽竊:援引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剽竊論。

1、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將黉舍認定景象,送請相幹學術範疇之學者專家最少三人提出審查定見。

2、審查小組認定被檢舉案件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應出具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背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之審查報告書。

同時,在此辦法的第四條中,將違背學術倫理之相幹人員所應負的責任做明確規範。蔡孟利表示,值得注重的是第三項「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揭曉著作,或指點傳授對其指點學生所揭曉之學位論文,應負監視不周責任」,此項若對比之前所公布的「教育部公布國立臺灣大學郭明良團隊學術倫理案審議結果」,其內所明白指出的,楊泮池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是以此條款,亦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補強措施。

(一)觸及學位授與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幹劃定打點翻譯

(三)必然時代或終身停止擔負本部委員、申請及執行本部計畫、申請及領取補助費用、獎勵(費)翻譯

4、對所揭曉著作具本色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翻譯學生學位論文之部門或全部為其他頒發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頒發論文以內容,並對其負責翻譯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及時,相幹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台大論案牍發生後,若何提防將來雷同學術流毒再次産生,各界諸多聲浪,教育部終於制定通知佈告「專科以上黉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針對違背學術倫理的種類、好處迴避原則、和列名作者等,均有清晰規範。

(五)未經註明而反複出書公然發行。

8、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置期限如下:

(三)其他學術倫理案件:未涉及本部獎津貼者,由黉舍依相關劃定處置;觸及本部獎補助者,由黉舍先行查處後,將調查陳訴書報本部依第二項劃定辦理。

(一)有前項所定之景象而不自行迴避者翻譯

(二)複審:審查小組初審結果認定被檢舉案件違背學術倫理者,應提送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審議翻譯

(四)審查該案件時配合執行研究計畫。

一向為人詬病的論文掛名問題,蔡孟利透露表現,在教育部此門徑的第四條中,將列名為作者的前提做了清晰的原則說明,包括「對所揭橥著作具本色進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或全部為其他揭曉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以內容,並對其負責」。

十4、本部於處置懲罰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檢舉人現任或先前所屬黉舍或機關(構)協助查詢拜訪,並提出調查成績及相關資料送交本部審議翻譯黉舍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違背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提出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控機制等,並報本部備查。

十五、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背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揭發人再次提出檢舉,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黉舍或本部得依上次審議成效,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置。

十6、黉舍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幹規範、對於違背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查詢拜訪、查處程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當的地方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研究所招生名額審定之參據。

十7、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履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行及諮詢、協助國表裏相幹資料之彙集、本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定見之供應及政策建議等。

(七)以翻譯取代論著,並未恰當註明。

蔡孟利指出,此中,對於違背學術倫理的種類有明白的界說說明,比科技部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中所述及的,清晰且詳細翻譯在迴避原則的劃定上,也比科技部的劃定詳實。出格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增添了被檢舉人得申請特定人員迴避,此中有一項是「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履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很合適此次台大論文造假事件中,各級調查小組召集人的角色翻譯

9、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抉擇,停止審議程序。

10、被揭發案件無切實證據足資認定被揭發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成效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別離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黉舍或機關(構)。針對違背學術倫理案件,除觸及學位授與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審依各該劃定處罰外,其他違背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揭發人作成以下各款的地方分或建議: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置違背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擬訂來源根基則。

2、來源根基則合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功效有以下景遇之一者,違背學術倫理: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切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實翻譯

(四)由他人代寫。

(一)曾有指點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翻譯



文章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082908218.html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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