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論文來講,援用他人的話語,
乃至於一句話就一個引註,所以比較沒這個疑慮,也更應當要每一句每字內容都要相同翻譯因為功令用字遣辭,差一個字就差很多,援用大師的話,少了個字,可能意思相差甚遠。假如恰好面試前就是大師,還會被虧說
不外,仍是有些論文會為了混篇幅而抄一大段,然後引個註
辦理學的論文(筆者另外有一個台北大學資訊辦理的碩士)
但或許不該該稱之為嚴謹度,多是這個學術領域的特征或習慣
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 》》圖解刑事訴訟法 》》
只剩下學術倫理的問題了(是不是情形嚴重到中山大學必需給予必然的處罰)
所以在這類型的商管碩士論文,會要求不能一大段不異,甚至於不克不及一句相同,也是有緣由的
所以除在最後寫出所有引註的文章外
這個商管範疇是有國際性的標準,與法律的註解又差別很大,嚴謹度與法令論文差距甚大
其他書系:
》》捍衛權力高文戰 》》圖解親屬繼承─戀愛福利社 》》法令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看到某位網友暗示,從國外的學習經驗,
不知道如許子有無誤解該文的意思《蘇嘉全的論文算不算剽竊?》
嚴謹一點可以用刮弧來代表或人所述的話,再加上引註
但根基精力也是尊重他人的著作權
雖然台灣引註不像是美國有很細膩的要求
可能差一個字就差很多,所以不克不及夠亂改他人的話
或是應該說也不是過甚的嚴謹
華頓翻譯公司是不太瞭解該位作者的範疇
必然要改一下用自己的意思示意出來
即便有引述出處亦同
至於蘇嘉全所念是公共事務辦理研究所
這和法令論文是有很大的分歧
至於蘇嘉全的論文有無抄襲,因為只找到蘇嘉全的碩士論文,別的一篇研討會論文沒看過,也不敢亂揣測
國家測驗的第一本書系列:
就算有剽竊,也屬告知乃論之罪,若被害人不提告,在刑事上非屬犯罪行為
其他就是在引註的處所簡單地寫下是哪一篇文章便可,也不必在同頁處的引註具體列出頁數、期刊的期卷等細部資料,
交卸了事,就很輕易引發剽竊的爭議
(然則還有良多種情況,在此沒法逐一詳細介紹)
可是,在國內並非每個學門都那麼「嚴謹」
通俗一點也加上引註便可,
也許是法律文章隨意一篇都上百個引註,一小段話就良多引註
筆者有時辰改了別人的文字,且有引註濫觞,個人習慣便可能會寫成「參酌」,而不消「參照」,然後再加上自己的定見,這是一般功令論文引註的方式
只要整句或整段文字溝通就算是抄襲
不像是法律有地區性,所以兩者註解習慣分歧。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刑事訴訟(第二版) 》民事訴訟 》車禍資訊站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 》》圖解民法(一版五刷批改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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